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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一、关于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或安排。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助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二、关于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关于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保障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与规范运行,且其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约束效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